| 訓儲役男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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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時間身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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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服務單位任職日起服務四年,期間無論在國軍、研究單位、大學校院或公、民營機關(構)服務,均無現役軍人身分,其服務起迄日以國防部核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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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調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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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相關部會如因任務需要徵調訓儲預備軍(士)官時,徵調單位需檢附原用人單位同意函,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。
- 用人單位因計畫變更或裁撤,無法容納現有訓儲預備軍(士)官時,由各用人單位向國防部申請調整,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核定改分配。
- 調整之人員不列計當年申請員額,其原有服務年資併予列計。
- 各用人單位應按申請時之職位專長任職,以從事特定之科技研究發展。因組織變革或計畫變更,改分配之訓儲預備軍(士)官申請調整服務單位,列入爾後年度員額申請審查評鑑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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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修及訓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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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各用人單位應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負責輔導教育,培訓其專業學能,並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專業訓練或進修,進修及訓練時間經累計達二個月以上者,均不計入服務年限,並由用人單位報國防部列管。
- 進修及訓練後延長服務期限,依各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,並應報國防部備查。
- 進修及訓練與所任職務無關或未經核准者,註銷其錄用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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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管理、待遇及出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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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在服務期間,人事管理及待遇,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,惟不得兼 研究計畫以外職務
- 凡出國進修、公務、會議及休假等均應副知國防部。
- 服務期滿後,當事人志願繼續服務,得依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規定檢討議 約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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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兵役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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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服務期間,因個人事故未能履行約定,提前脫離職務或績效低劣經免職 或解聘者,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,並由國防部函戶籍地縣(市)後備司令部,予以臨時召集,除大專集訓及預備軍(士)官教育時間應折抵役期外,補足其應服之義務役期。
- 服務期滿,由各用人單位函報國防部解除其管制,並由國防部函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縣(市)後備司令部,依有關兵役法規規定辦理解除其管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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績效考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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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至用人單位實施預警或不預警方式訪查
- 參加國防部科技研討會、定期表報及網路線上作業研發進度、成果。
- 前項考評經評鑑後排定支持之優先順序,做為爾後年度再申請核給員額多寡、 刪除或列入觀察之重要參考依據。考評計畫另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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